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融资租赁:站上新高度,正视新常态

时间:2014-08-01

自2007年以来,融资租赁行业规模高速发展,成为金融服务业的一支“奇兵”。就国务院政策关注的“密度”来讲,最近半年来,融资租赁业或许创下了历史新高,最密集时达到一个月内三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及发展融资租赁。

    去年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考察天津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时表示,金融租赁产业在我国是新高地,是为实体经济服务,国家要培育这个行业发展壮大。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文件中指出,要支持组建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赁业务。

    今年4月到5月在李克强主持召开的3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融资租赁均被提及。4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措施,会议指出要培育农村金融市场,开展农机金融租赁服务,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4月3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保证及时足额退税,适时扩大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试点范围,采取综合措施,支持中国装备“走出去”;5月1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和薄弱环节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广制造施工设备、运输工具、生产线等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终于进入了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工具箱。而事关融资租赁发展的几大支柱性制度建设——监管、税收、法律、登记制度等,都在去年以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多个地方政府都把融资租赁作为战略性产业,争夺相关资源。

    但是,融资租赁业也要面对新的问题——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融资租赁迅猛发展的时间,正好是中国经济超高速增长和四万亿经济刺激期间,“新常态”下,融资租赁将如何发展?

高速发展劲头尚在

    2007年融资租赁公司数量不足百家,发展至今已逾千家,短短7年的时间,租赁公司数量增长超10倍。融资租赁业务规模也从2007年的240亿元发展到而今近20000亿元,实现了几十倍的增长。

    辉煌的局面也吸引了各路资本争相涌入,然而事实上要想在融资租赁市场上分得一杯羹或许并非易事,许多新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很久都未能成功开展业务。尤其近2年,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的各方面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新的环境下,能否在行业快速发展的浪潮中淘得一桶金,恐怕还得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

    从监管角度划分,目前有三类租赁公司: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审批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从数量上来看,三类租赁公司中金融租赁公司数量最少,只有20多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最多,数量已超过800家。而从业务规模来看则恰恰相反,三类租赁公司中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规模最大,截至2013年底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已经超过10000亿元;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规模最小,截至2012年底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资产总计3000多亿元。不同类别租赁公司的发展不平衡可见一斑。

    虽然宏观经济的整体增速在放缓,但是融资租赁的高速增长劲头尚在。

    今年初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放宽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更多中小银行开始加入融资租赁的阵营。5月19日宁波银行发布公告称,股东会审议同意公司作为唯一发起人出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此前,北京银行在城商行里首家发起设立全资控股的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今年初,哈尔滨银行全资控股的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筹建;此外,河北银行、上海银行、杭州银行、龙江银行、徽商银行、重庆银行等多家城商行也都有意筹备金融租赁公司。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去年以来审批提速,共批准了2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其中第十批19家,第十一批25家,共44家。无论是从单次批准的数量,还是单年批准的数量来看,2013年批准的数量都创下了历史新高。此前的九批中,单次最多的是第九批,为14家,单年最多的是2011年,为21家。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依然保持着高速增长的态势,从2013年初至今几乎保持着一天一家的增长速度,截至2012年底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为509家,到2013年底增长到超过800家。

    从业务规模看,2013年虽然还没有准确的内资和外资租赁公司的数据,但是金融租赁公司的增长依然强劲。截至2013年底,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规模超过1万亿元,较2012年底的近8000亿元增长了约27%。

地方政府抢食

    融资租赁在地方政府的发展计划中也越来越吃香,甚至成为争抢的对象。

    部分地方政府“先知先觉”,几年前就开始大力促进融资租赁的发展,其中以天津和上海最为突出。

天津将滨海新区的核心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融资租赁业的核心区之一,配合于家堡金融区、华苑高新区以及北塘经济区域内金融资源、科技企业集聚的优势,同时结合保税区的优惠政策,为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和经营创造配套环境。2011年5月,《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正式下发,批准在东疆保税港区进行飞机租赁业务试点。作为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唯一飞机租赁试点区域,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先行先试,率先创新摸索出保税港区飞机SPV租赁、保税租赁、离岸租赁等租赁结构,推出多项租赁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推进各项金融配套服务,吸引了大批租赁企业入驻,成为中国最大的飞机租赁聚集区。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底,总部设在天津的融资租赁公司达到200家,占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五分之一,全是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超过5000亿元,占全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约四分之一。

    上海早在2005年就出台了有针对性的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上海四个经济区——浦东新区、闸北区、黄浦区、卢湾区,分别针对融资租赁设置了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 2013年上海自贸区成立,自贸区总体方案中提出要推进贸易发展方式的转变,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随后自贸区针对区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又出台了一系列相关优惠政策。截至2013年底,上海市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达到230家,超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的五分之一。

    此外,深圳凭借新的开放政策,迅速发力,成为融资租赁发展的又一重镇。2013年深圳前海特区成立,为租赁业的发展开启了新的市场空间。《关于推进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从市场准入、海关政策和跨境融资政策等三大方面提出了8条试点意见,以支持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探索融资租赁业务创新试点工作的开展。

    北京、广州等地也是融资租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截至2013年底,北京市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达到119家,广东省90家。

    中国各地区间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不平衡非常突出,目前主要集中在天津、上海、北京、广东、深圳等地,其他地区租赁公司都很少,租赁业务也都较少,有些地区甚至至今没有一家本地租赁公司。天津、上海、北京、广州四个地区的租赁公司数量占全国租赁企业数量比重已超6成。

监管有突破

    行业的快速发展壮大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从2007年到2012年5年的时间里,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政策基本没有变化,而在2012、2013年里,三类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相应的监管政策都有了新动向。

    三类租赁公司的监管政策较以往政策都有所完善,商务部出台的监管政策还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内资试点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政策层面的统一,而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办法将放松管制作为出发点之一,扩大业务范围,并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

    2013年7月,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了对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审批的规定,此外还对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信息统计、后续核查、业务范围等加强了规范。

    2013年9月18日,商务部发布《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将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全部纳入其中,对融资租赁企业业务范围、人员任职资格、风险控制、关联交易等做了规定,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监管层面的统一。

    但事实上,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监管政策层面的差异依然存在,典型的如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租赁物范围等。该办法是在原来《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文)的基础上进行的有机结合,上述2个文件继续有效,该办法原则上不与上述2个已有文件相冲突,并在已有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行业规范。

    2013年底银监会于对外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4年3月13日正式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此次修订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作为出发点,将出资人制度改为发起人制度,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适当扩大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并强化股东风险和责任意识,实施分类管理,丰富完善监管规制,这些规定对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引进各方资本、专业化发展、完善自身风险控制水平都具有积极作用。

法律有进展 

    如果说监管规则的突破意味着中国融资租赁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取得了阶段性的进步,那么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从更高层面为整个行业的发展划定了更明确的边界;当然,其中也还有一些老难题未得到彻底解决,或许要留待《融资租赁法》来解决。

    历时14年六易其稿, 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最新版司法解释共五部分二十六条,分别就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同时,2013年被搁置的《融资租赁法》再次被提上议程。2013年上半年,商务部已经将《融资租赁法》作为立法项目报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列为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并就融资租赁立法工作同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沟通交流,积极推动《融资租赁法》立法进程。

    在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和《融资租赁法》重新被重视,对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交易,保护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都有着重大意义。

    2014年初,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环境又取得新进展,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通知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通过互联网为全国范围内的机构提供租赁物权利登记公示与查询服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利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登记与查询在明确金融资产权属状况、预防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安全方面的积极意义。

    根据这个《通知》的要求,银行等机构作为资金融出方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应当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并登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的标的物的权属状况,以避免抵押物、质物为承租人不具有所有权的租赁物而影响金融债权的实现。

    再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法释[2014]3号),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成为善意取得的除外条件,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权有望得到保护。

“新常态”的影响

    2008年金融危机后,中国经济整体增速放缓,而融资租赁行业却从此时起驶入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实现了业务规模和公司数量的双增长。这样的高速增长与2008年中国政府出台的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不无关系。

    2008年中国政府出台的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4成,拉开的中国投资建设的序幕,催生了许多相关产业的大规模需求,工程机械便是其中之一。工程机械市场的大好行情催生了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大规模需求,租赁公司也因此从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中分得了一杯羹。“业务多得做不完,业务量大到让一线业务员都紧张”,一家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公司的高管如此描述2010至2012年间的中国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市场。

    近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河南考察时提出,要适应经济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经济学界把“新常态”解读为容忍相对较低的经济增速和不再继续出台大规模经济刺激措施。

    从国际经验来看,融资租赁业务对宏观经济波动非常敏感。宏观经济的“新常态”,是否会把融资租赁从几何级数的增速上拉下来,进入“新常态”?

事实上去年以来,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房地产市场逐步降温,已经给融资租赁也带来冲击。比如,部分工程机械租赁企业逾期率有所提高,新增业务增长率下降。

    不过,城镇化和国家政策支持的一些领域,依然会给融资租赁带来机会。例如服务中小企业、“三农”产业、节能减排、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都会产生出较为旺盛的融资租赁需求。 

    以“三农”产业为例,今年的国务院常会会议中就提出要将开展农机金融租赁服务作为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举措之一。而“三农”企业的特点是季节性强,期限较长,租赁物涉及生物资产和固定资产,与财政关联度高。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能调节“三农”企业的现金流,与企业的生产周期相匹配。“三农”产业是一个广阔的市场,在相关政策的支持下一定会大有可为。

业务转型与融资瓶颈

    除了宏观环境的挑战,融资租赁业务结构的发展也不平衡,现有的融资租赁业务7成以上都为5000万元以上的大单,且大部分都是售后回租业务,有些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甚至超9成;而真正体现租赁特色的经营性租赁业务占比也非常低,大多还是融资性租赁业务。

    业务结构的不平衡已经对一些融资租赁公司未来的业务开展形成制约,尤其受到最新的“营改增”政策影响,许多地方的售后回租业务开票问题难以解决,税负太高,迫使一些租赁企业不得不停止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这些问题让越来越多的租赁公司意识到业务转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已经从初期求生存、求规模的粗放型发展时期,转向求效益、求特色的精细化管理时期。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形成各自产品经营特色,减少同质化、低水平的竞争,培育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越来越多融资租赁公司的共同诉求。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要求,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即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也就是不得低于8%,最多能撬动12.5倍杠杆,风险加权资产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2.5倍。《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不能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这些资本约束意味着,当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要想开展新业务,必须增加资本金,或者出售存量业务,或者二者并举。

    最近几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增长迅速,与之相伴的是一轮又一轮的“增资潮”。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存在很大的风险:

    第一,增加资本金,会增加股东压力。一是股东的增资能力有限度;二是资本金的成本比债务成本高;三是若母公司的资本回报率高于租赁公司,母公司会缺乏对租赁公司进行增资的动力。

    第二,不断增加规模,对融资租赁公司造成很大的资产管理压力。目前,融资租赁资产交易渠道不畅,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分散风险的渠道,租赁资产的风险随着规模增加在租赁公司内部不断积累。

在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融资租赁公司还会面临的一定的不良资产处置压力。通过对不良资产进行市场化交易,租赁公司能够对不良资产进行重新定价出售,改善公司的整体资产质量水平,释放不良资产拨备和资本金。

    此外,短期资金支持长期业务形成了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的不匹配,这已成为租赁公司发展中最大的流动性风险隐患。“短债长用”就意味着每一年都要在债务到期时获得银行续贷或其他资金来源,资金压力非常大,同时也难以保证负债的持续性。

    而中长期业务必须面对周期性问题。融资租赁业务的收益率是基本锁定的,但“短债长用”导致资金成本是随市场变化的,不能锁定成本。当市场利率处于上行周期时,租赁公司的成本不断上升,期限较长的业务很可能出现收益倒挂的情况。当利率处于下行周期时,租赁公司也不能在资金成本较低时,运用现有租赁资产进行大额融资、抓住市场机会降低融资成本。

    面对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已有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积极进行业务调整。例如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为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并考虑自身结构的平衡,提出了“三个转型”的发展战略,由“资本消耗型”向“资本节约型”转型,由“债务融资型”向“资产投资型”转型,“自身独立发展”和“集团联动发展”并重。

    同时,监管政策放宽对租赁资产交易、资产证券化的限制,有融资租赁公司转型创造了更好的环境。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场内市场在推进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上海自贸区等金融创新的地区计划推出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一些民营非标金融资产交易机构也在尝试类似业务,这些基础设施的发展,为融资租赁公司的转型提供了更灵活的操作空间。(来源:《资本交易》杂志2014年6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