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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获地方政府肯定 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业务大增

时间:2012-02-20

动产登记制度的空白,已经困扰融资租赁行业多年,这一情形终于在去年获得实质性进展——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司法效力首次在地方获得肯定,推动融资租赁业务的迅速增长。

  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引入中国以来,融资租赁行业一直面临法律制度与监管规则的缺失。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极大促进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软肋,因为《物权法》没有对一般动产所有权设立登记制度,使得大部分动产的物权登记尚处于空白。


在通常的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占有和使用权归承租人,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实际上失去了对租赁物的“控制权”,同时第三方很难知道租赁物真正的所有权人。这就造成了不小的道德风险,一些承租人利用这一漏洞,恶意擅自将本属于出租人所有的租赁物转让或抵押给不知情的第三方,损害出租人的利益。


由于《物权法》并未就动产登记制度作出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便遭遇了尴尬:无法获得正式的法律地位。在此背景下,即便承租人面对恶意欺诈行为,在法院受理过程中,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使得维权艰难。


这一困境在2011年实现了突破。去年11月,天津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央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银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的通知》;随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配套发布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天津市辖内的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在融资租赁系统办理的登记具有法律证据效力。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去年6月,武汉市政府发布《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资本特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要求武汉市融资租赁交易需要在融资租赁系统中进行登记,公示租赁物权属状态。


在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建设进展的影响下,2011年度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业务发生大幅增长。央行征信中心最新数据显示,去年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发生登记27444笔,约占系统上线以来累计登记的58%。


据统计,目前全国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有200余家,其中,交易活跃、业务量大的融资租赁公司均使用了系统。截至2011年底,有115家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为登记系统用户,各类租赁公司以及部分金融机构在融资租赁系统均有登记发生。